吃飯用的食品器具,從7月1日開始也算是食品,也要接受食安法的規範。根據規定,只要在食品接觸面,含有塑膠材質的食具,都必須清楚標示,就連鹽酥雞的紙袋、有塑膠墊圈的保溫杯蓋及保鮮盒蓋,也要標示,違者最高可開罰300萬元。
食藥署表示,塑化劑事件後,擔心塑膠製品接觸到食品會溶出塑化劑等有害物質,因此,餐飲業者必須在會接觸食物面的食器上,清楚標示出「適用於接觸食品」,以及「供重複性或一次使用」等資訊。
事實上,過去塑膠餐盒水壺碗盤奶瓶等容器已經納入須標示的規範中,現在則是會接觸到食物的塑膠材質容器都得列入納管範圍,市售產品若未依規定標示,食藥署將要求廠商下架回收改善,甚至處以3萬元以上、300萬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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