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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藥署近日內公告訂定「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,規範全台9萬5千多家餐館業者(指調理餐食供立即食用的商店,含便當、披薩、漢堡等餐食外帶外送店)產出的廢食用油及廚餘應交付回收業者 (再利用機構)處理,106年1月1日起須紀錄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、種類、名稱、再利用數量、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,並至少保存5年,以免受罰。

另外,規範範圍不包括固定或流動的餐食攤販、冰淇淋或冷熱飲等飲料店業、小吃攤或麵攤等餐飲攤販業,以及月子餐供應、伙食包作等其他餐飲業。違者可依照《廢棄物清理法》,處以6千至3萬元不等罰鍰,新法規預定在今年1月起實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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