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強化食用貝類輸入源頭管理,食藥署自2018年1月1日起,要求輸入台灣的食用貝類食品,於輸入時,必須檢附含撈捕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證明文件,如未檢附,將不受理產品之輸入查驗申請。
食藥署表示,當特定地區或捕撈地海域發生污染時,將針對該地產品進行適當的輸入管制,避免受污染產品輸入我國,確保輸入貝類產品之食品安全,同時,也提醒餐飲業者,貝類水產品應徹底加熱後再食用,切勿忽略生食風險,也應避免採購來路不明的水產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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