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政府104年度查獲內湖區「台全熱狗火腿行」使用非食品用亞硝酸鈉及硝酸鈉製作熱狗、火腿及培根等產品,販售給食品業者一案,全案判決定讞,衛生局依照食安法及裁罰基準,將處以業者新台幣9萬元罰緩。
臺北市衛生局呼籲食品製造業者,應依食安法規定,選購取得查驗登記及登錄之添加物產品,並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」規定,使用准用食品添加物,並依表列使用食品範圍及使用劑量及用途,合法且正確地使用食品添加物,以維護產品品質與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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