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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藥署日前正式公告「市售奶油、乳脂、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」,乳脂肪需達80%以上才可稱之為「奶油」;乳脂肪含量達10%-80%則可稱為「鮮奶油、乳脂、食用乳油或鮮乳油」。以食用油脂所製成之人造奶油產品,且油脂含量達80%以上,應標示為「人造奶油」;油脂含量10%-80%者,則應標示為「脂肪抹醬」,且不得出現使用植物性奶油等字樣,以防誤導消費者認為其營養價值優於天然奶油。新法規將於7月起正式實施,違者最高可罰400萬元。

食藥署科長李婉媜表示,單顆裝的液態奶精產品,不可再稱之為「奶油球」;另外像奶油麵包、餅乾、奶油酥餅等含奶油之食品,必須使用符合規範的奶油製作,才可在製品前冠上「奶油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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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:

乳脂肪80%以上 才可叫奶油

Nownews:

食藥署為奶油正名 乳脂肪含量須達80%以上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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