雖然2015年7月31日起,已全面實施火鍋湯底與肉品標示,但仍有許多業者未遵守規定,對此,食藥署1月1日重申,各類具營業登記之餐廳、小吃店、便利商店等場所所販售之火鍋類食品,應主動標示湯底的主要食材,主要食材指的是熬製時占比最多的食材,若有強調口味時也應清楚標示。
食藥署指出,火鍋湯底須明確標示分類為「食材熬製」、「風味調味料調製」、「食材與風味調味料共同調製」三大類。另外,專家表示,依規定不含實際食材,須加上「風味」二字,若違規未標示可依法最重開罰300萬元,若標示不實最重則能罰到40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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